俗话说得好“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最鲜明的性格特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你抚我小,我养你老”本应是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真实写照。而现实中,总有人不思父母养育之恩,对年迈父母不管不顾。近日,阆中法院老观法庭在二龙镇解元乡祖寺垭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廖某某现已90岁高龄,育有6个儿子,除中途两个儿子去世外还有4个儿子。老人体弱多病,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但4个儿子就赡养问题相互推诿,老人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4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受理本案的唐正超法官了解案情后,考虑到考虑到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而赡养纠纷多发于农村地区,此案具有典型教育意义,以巡回审判的方式能够达到良好的审理与普法相结合的社会效果,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将巡回法庭搬进了祖寺垭村村委会。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了老人的诉求,也听取了4位儿子的委屈和难处,全面了解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从情理法的角度对被告进行思想工作,告诉被告赡养老人是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实际出发,既保证了原告的诉求能够得到满足,又充分考虑了被告的家庭情况,合理公平进行责任划分,成功的进行了调解。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法院干警表达了最真诚的感谢,旁听群众也表示通过这次庭审不仅学习了法律知识,也感受到我们的法院是真正为民办实事的法院。村委会认为这次巡回法庭既展示司法的公正,又能够向村民进行普法宣传,在最后由衷地希望巡回法庭能够常态化开展。
阆中法院以有力举措推进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开展巡回审判,切实为群众解难题,通过“法官多走路”的方式,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求,致力打通“司法最后一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